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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郭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张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上诉人郭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自愿合法。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当事人撤诉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稳定的尊重及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对平衡个人意思自治与婚姻伦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