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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女方在孕期及哺乳期内的离婚诉权。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抗辩称协议有效,原告应依约赔偿。审理中查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被告存在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及哺乳期医学证明、被告过错行为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家庭日常开销凭证。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过错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辅助评估(虽最终未采纳鉴定意见作为核心定案依据,但作为参考),并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离婚诉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认定无效;三、协议中关于高额赔偿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不予支持;四、被告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被告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法院对涉及人身关系的财产约定进行严格审查,认定限制特定时期(如孕期、哺乳期)离婚诉权的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及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