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郭某申请执行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郭某申请执行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郭某(原告)与谢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谢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郭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赔偿及探视权限制。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以及涉军婚姻中过错赔偿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谢某过错证据及军婚证明;谢某质证认为探视权限制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围绕物证真实性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涉军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同时体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协议不得以财产约定变相限制基本人身自由。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