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冯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吴某以冯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确认协议中限制探望权条款有效,同时要求冯某依约支付赔偿。冯某辩称限制探望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及相关沟通记录等书证,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限制探望权及高额赔偿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并听取双方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子女探望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自由权的严格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非法限制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