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陆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博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陆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陆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陆某某与第三人的亲密关系视听资料,以证明协议效力及陆某某的过错与隐匿财产行为。陆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部分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三、鉴于陆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陆某某少分财产,博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陆某某分得30%;四、驳回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可结合过错程度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同时,强调了隐匿转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利后果,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