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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冯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男方有权获得全部共同财产,且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冯某某怀孕并生育,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胡某某依据协议主张财产权益。冯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应属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权限制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下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效力展开辩论。胡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意思自治;冯某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并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无需鉴定即可认定条款违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胡某某的诉请,其余驳回。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孕期离婚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但对于协议中其他不涉及人身限制且未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部分予以认可。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底线。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对显失公平及限制抚养权的条款持否定态度,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尊重当事人合法的财产约定,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规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