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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沈某某婚前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且若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需净身出户。婚后沈某某怀孕,期间谭某某发现沈某某存在婚外情,遂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沈某某承担其婚前巨额债务。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同时主张该债务虽为其婚前所负,但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孕期医疗记录。法院认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债务承担部分若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且符合约定,可参照执行。鉴于沈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侧重保护妇女权益,对债务承担部分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合法约定的财产分割仍受保护。同时,确立了在涉孕期、哺乳期案件中,法院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弱者保护原则,对债务性质的认定需结合资金实际用途,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