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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何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何某某放弃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何某某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约定。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关系条款的效力争议,且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被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家庭共同财产状况。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谈话,鉴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协议中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原告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放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引导公众理性订立婚前协议,避免以违法条款限制人身权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