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马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马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财产隐匿转移及过错赔偿等争议领域,特殊情节在于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且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成为核心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查原生效判决。审理过程中,孙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记录,证明马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马某某则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的真实性。鉴于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听取第三人关于财产流向的陈述。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争议。法院在审理中明确,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恶意转移财产者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为处理类似涉财产隐匿及协议效力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