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系军人配偶关系。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婚后因感情破裂,董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徐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徐某抗辩称协议有效,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董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且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显失公平并违反公序良俗。被告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进行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过错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被告徐某向原告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按原约定执行。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确立了涉军婚姻中过错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保障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