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因性格不合,高某起诉离婚,主张于某存在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高某提交于某与异性聊天记录的截图及转账记录,主张其存在过错;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完整日志以证明系断章取义。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链,对过错事实及协议效力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及离婚自由,通常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惩罚性条款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实质公平而非形式上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