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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谢某长期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孙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谢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谢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并申请对谢某笔迹进行鉴定以确认协议真实性。谢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结合家暴证据认定谢某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谢某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判令谢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其应得份额,全部归孙某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公平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自治权,同时通过认定家暴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强化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