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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董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离婚。蒋某依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董某履行“净身出户”义务并变更抚养权。董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通过协议预先固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抚养权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时的司法审查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围绕协议效力及执行可行性组织双方质证。蒋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董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保护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财产剥夺条款的公平性及抚养权约定是否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询问双方调解意愿。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董某自愿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 子女抚养权归蒋某所有,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3.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申请予以撤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或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确立了子女抚养权不得通过协议预先绝对固定的裁判规则,凸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优先适用性,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子女抚养安排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