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韩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女)与韩某(男,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韩某过错导致离婚,韩某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韩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婚姻自由,且涉及军人婚姻需特别保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需先确认协议效力。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分居证明及韩某过错证据;韩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家庭财产来源凭证。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效力存在重大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彭某依据该条款要求韩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主张;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彭某获得适当多分。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倾斜。同时,涉军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不得成为免除财产分割法定义务的理由,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秩序的双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