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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债务自理。婚后张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身心受损。2023年,原告起诉离婚,主张张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巨额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其个人承担,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债务用于家庭经营,且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银行流水证明家暴及债务流向异常。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以及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被告张某某名下所负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对一方举债用途的严格审查标准。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注重保护受害方权益,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彰显公平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