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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陈某某起诉离婚。何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支付补偿并独占抚养权。陈某某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物证展开质证。陈某某提交协议文本,主张其中关于“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何某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及是否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预设子女抚养权归属。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若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应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合法,人身权利不可通过协议预先处分,司法实践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