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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赵某被认定存在出轨行为,孙某依据协议主张赔偿并限制探视。赵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孙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赵某出轨证据及心理咨询报告;赵某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及财产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收入证明以证明赔偿额过高。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显失公平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过错赔偿应与实际损害及经济能力相适应,防止以协议之名行惩罚之实,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