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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约定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债务由个人承担,且限制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产生争议,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并主张焦某某名下巨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焦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以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原件(物证)及银行流水记录。当事人围绕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展开辩论。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等人身权利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婚前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避免设置无效条款导致诉讼目的落空。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