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婚后高某怀孕,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高某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于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高某承担巨额债务。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协议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展开激烈辩论。于某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婚前协议公证书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真实性及协议签署自愿性;高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并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强调自身处于特殊保护期,协议内容严重失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由女方单方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的条款无效;二、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三、男方婚前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女方无需分担;四、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签署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侵害弱势方合法权益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