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江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马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江某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约定其净身出户,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江某某认可婚外情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江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及酒店开房记录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协议效力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自愿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该部分财产归原告马某某所有;三、被告江某某另行支付原告马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虽不完全等同于法定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被调整。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平衡了过错方责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