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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邓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刘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邓某净身出户。邓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剥夺法定抚养权,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部分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认定抚养权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为涉外家事案件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