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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婚前债务及高额违约金。婚后博某某怀孕,期间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王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博某某承担其婚前个人债务及违约金。博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女方处于弱势,不应承担非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女方涉孕期这一特殊情节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债务承担约定。博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情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孕期特殊保护原则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二、博某某无需承担王某某婚前个人债务;三、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孕期等特殊阶段,法院需严格审查债务承担条款的公平性,防止利用优势地位转嫁个人风险,体现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实质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