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原告,军人)与周某某(被告)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江某某收集周某某与他人暧昧的视听资料,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过错认定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婚前协议合法性。原告主张协议有效,被告认为条款无效。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遂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稳定性的尊重及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