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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出轨)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徐某某多次对谢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谢某某报警并就医。谢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要求徐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家庭暴力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婚前协议原件;徐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对该部分无效;三、鉴于徐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徐某某少分,谢某某分得70%财产,徐某某分得30%;四、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可予调整。同时,确立家暴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少分的原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处理涉家暴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