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高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陆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高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高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分割现有查明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高某隐匿财产行为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高某隐匿转移财产事实;高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及财产现状证明,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情节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陆某与高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不予执行,但鉴于高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高某自愿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全部财产归陆某所有;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对隐匿、转移财产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通过调解或判决实现实质正义,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