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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吴某长期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蒋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吴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对外债务。吴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并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争议极大,蒋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蒋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实吴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吴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净身出户”条款无效。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蒋某与吴某离婚;2.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鉴于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吴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一半,归蒋某所有;3. 双方确认的对外债务由吴某独自承担,蒋某不承担清偿责任;4. 吴某一次性支付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签字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即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但可作为过错方自愿让渡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上的优先保护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