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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在曹某某孕期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曹某某遂起诉离婚。曹某某主张依据协议,陈某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承担权。陈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陈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书证,证明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无效。法院经庭审质证,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重点考量了该条款对陈某某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及孕期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但鉴于陈某某在曹某某孕期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曹某某分得80%财产,陈某某分得20%,并判令陈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通常无效,但法院可通过财产分割比例调整及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方进行惩戒,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特别强化了对孕期妇女权益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