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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2023年,赵某某以孙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孙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永久剥夺探视权。孙某某辩称该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亲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赵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原件、孙某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孙某某存在过错。被告孙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家庭日常开支凭证,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涉及子女抚养、探视权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净身出户”等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持审慎态度,强调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需兼顾基本生活保障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