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某长期对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焦某某身心受损。焦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刘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对外债务。刘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并主张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债务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再审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确认《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部分无效,但作为过错赔偿依据有效;三、共同财产由焦某某分得70%,刘某某分得30%;四、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五、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过错赔偿的参考。同时,厘清了家暴情形下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对家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