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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沈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期内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财产分割权。婚后沈某怀孕,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彭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并少分财产;沈某抗辩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以及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彭某提交协议证明约定效力,沈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涉及孕期、哺乳期女性的财产约定若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应认定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维护了婚姻自由与实质公平。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