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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胡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韩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胡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韩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的合法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胡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韩某神志清醒,无胁迫情形;韩某则提交聊天记录,证明胡某利用优势地位迫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离婚,胡某自愿放弃部分财产分割以换取韩某配合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子女由韩某直接抚养,胡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案件不公开审理,调解协议内容保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