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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博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内容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及人身自由限制,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协商权的条款效力,以及巨额违约金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博某某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协议公证书及双方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某某则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婚后家庭收支记录,证明协议条款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协商原则,同时确立了在尊重意思自治前提下,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进行司法干预的标准,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婚前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