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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沈某某主张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博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且该条款未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是否因侵害子女权益而部分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阶段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围绕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展开质证。当事人就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合法性进行激烈辩论。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协议部分有效,但需结合公平原则及子女利益进行裁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对博某某不具有完全约束力;二、部分支持沈某某诉请,判令博某某支付沈某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