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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博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诉请离婚并依约主张财产分割。鉴于张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双方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存在争议,张某某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博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并放弃财产;博某某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重新划分财产与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张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博某某过错行为的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性质及过错事实;博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部分债务为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张某某的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博某某需承担主要共同债务,但张某某亦需承担相应比例债务;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裁判启示在于,家事审判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特别是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应依法倾斜保护,同时合理界定债务承担,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