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2023年,周某某发现李某某与他人同居,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李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周某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李某某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被告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围绕证据形式及法律适用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依据协议主张的巨额赔偿及限制探视权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婚内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法的过错损害赔偿约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同时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处理涉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效力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