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博某某被证实存在家暴行为,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并执行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张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博某某辩称协议系胁迫签署且抚养权条款违法。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赔偿条款若未显失公平且非胁迫签署,可予支持。鉴于原告主张整体协议无效,故驳回其基于协议整体效力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家暴损害赔偿约定的可执行性边界,对规范婚前财产及人身关系约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