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男方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依约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因素,财产包括国内房产及境外资产,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被告申请对境外资产价值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资产总额。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程度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但该条款可作为认定被告存在重大过错的依据;三、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少分,原告分得70%财产,被告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虽不能直接作为剥夺全部财产权的依据,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调整财产分割比例的重要参考。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与对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