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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曾某某主张于某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依据协议要求赔偿并限制探视权。于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及高额赔偿条款显失公平,属无效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于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等视听资料,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于某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认为系偷拍偷录且内容断章取义。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查期间,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可裁定准许,终结诉讼程序。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