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于婚前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陈某在邓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并致其怀孕,邓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陈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陈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特殊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陈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书证,证明陈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邓某处于孕期。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鉴于“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依法调整为陈某少分财产,邓某分得共同财产的70%,陈某分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公平原则与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