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女)与彭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彭某过错导致离婚,焦某需净身出户,且放弃未来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焦某提起离婚诉讼。彭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及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抗辩。焦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彭某存在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行为,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焦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彭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并听取双方最后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与彭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焦某净身出户”及“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三、婚生子由彭某抚养,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注重对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实质公平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与实质正义的双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