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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胡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韩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剥夺胡某探视权;胡某辩称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协议效力及财产状况。被告胡某对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提出异议,并提交日常开销记录,主张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韩某分得60%财产,胡某分得40%;三、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坚持公平原则,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