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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军人)与被告于某(地方人员)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对婚前个人房产的处置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属。于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彭某存在出轨行为,应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书面协议原件,被告提交视听资料(录音)证明原告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以及赔偿金额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原告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某放弃任何权利主张;三、被告于某自愿补偿原告彭某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过高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及家庭稳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