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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杨某发现麻某疑似转移财产,遂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麻某确存在隐匿大额存款行为,且协议中关于剥夺抚养权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财产数额争议较大,杨某申请对麻某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以查明隐匿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转入调解程序。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麻某隐匿财产及协议部分条款违法。麻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隐匿财产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麻某向杨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子女由杨某直接抚养,麻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或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无效。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调解中予以惩戒性分割,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维护家庭伦理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