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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胡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男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女方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胡某某怀孕并生育,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曹某某主张协议有效,拒绝支付补偿并反对变更抚养权。胡某某认为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男方长期缺席育儿,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效力,以及孕期女方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胡某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问题提交证据。曹某某提交书面婚前协议原件;胡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男方缺席育儿期间的证人证言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同时证明自身更适合抚养子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协议全部有效的部分;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依法改判子女由胡某某抚养,曹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判令曹某某向胡某某支付适当的家务劳动补偿。其余上诉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