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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韩某主张焦某存在出轨行为,依据协议要求焦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焦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产生激烈争议,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焦某履行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韩某提交了一份录音文件(视听资料),试图证明焦某承认出轨事实。焦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断章取义。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原告韩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不足的现实情况,认识到诉讼目的难以实现,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与撤诉制度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灵活性,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