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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婚后蒋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何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依约分割财产。蒋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协议签署自愿性及财产状况。被告蒋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沟通录音等书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何某某依据该协议要求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在女方孕期等特殊时期,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否定以经济惩罚手段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