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则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婚后张某某多次对高某某实施暴力,高某某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起诉。张某某抗辩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效力,以及家庭暴力过错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张某某实施家暴,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违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展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程序规则,对规范家事审判中协议效力审查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