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林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婚后林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朱某依据协议主张林某承担巨额债务。该协议实质以经济惩罚限制人身自由,且将一方孕期特殊保护义务转化为债务承担,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有效;林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债务形成时间证明,抗辩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财产约定限制离婚自由或加重一方法定义务。涉及孕期、哺乳期的债务承担约定若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应认定无效,彰显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