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胡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胡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被告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有效,要求依约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整体协议存在胁迫情形,请求确认部分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约束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协议签署过程录像作为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涉及抚养权、离婚自由等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同时警示当事人,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亦不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