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陈某某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前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陈某某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并按法定原则分割财产;何某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陈某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房产分割,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内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被告何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议庭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倾向于认定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无效,强调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平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精神,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